(2015)苍溪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边云先与被告何国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云先,何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边云先,男,生于1964年10月1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杜娟,苍溪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国英,女,生于1970年12月3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边云先与被告何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边云先于2015年8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云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边云先负担。审判员 莫长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