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3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俊与戴和芬、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3396号原告李俊。委托代理人戚夏凤,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和芬。被告张龙。原告李俊与被告戴和芬、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戴和芬、张龙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俊及其委托代理人戚夏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和芬、张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30日,被告戴和芬由于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30日至2015年3月30日。并由被告张龙担任担保人。当日,被告戴和芬向原告李俊出具借条一张,并备注“如到期不还愿付3%违约金每天”。原告当日将20万元资金打给被告戴和芬账户,被告戴和芬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认为,被告戴和芬拖延还款,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张龙为担保人,也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戴和芬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被告戴和芬支付违约金(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3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张龙对上述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戴和芬、张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被告戴和芬向原告李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李俊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借期两个月,2015年1月30日至2015年3月30日全额归还。借款用途公司资金周转。备注:如到期不还愿付3%违约金每天”。借款人戴和芬、担保人张龙分别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同日,原告用其尾号4973的农行账户向被告戴和芬名下的尾号8667的农行账户汇款两次,每次100,000元,被告戴和芬至今未还借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农行交易凭证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原告李俊与被告戴和芬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被告戴和芬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借款。被告戴和芬未按期归还借款,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鉴于借条约定违约金按日3%计算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现原告主动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龙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现要求被告张龙对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戴和芬、张龙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有关法律后果应由两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和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俊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戴和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3月3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张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戴和芬、张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5,820元,由被告戴和芬、张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东代理审判员  叶惠琪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善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债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