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青岛华成泰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华成泰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成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52号。法定代表人徐锦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王村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建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成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已按期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祝洪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