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登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冯银斗盗窃罪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登执字第947号被执行人冯银斗,男,1953年4月2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大金店镇庄头村**号。本院移送执行的冯银斗犯盗窃罪处罚金一案,(2012)登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2年7月23日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冯银斗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可无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登执字第947号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