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新华与隆尧县陆德力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华,隆尧县陆德力配件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911号原告张新华,农民。被告隆尧县陆德力配件厂,住所地:隆尧县固城镇汽车配件工业园区。负责人邢连振,系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华诉被告隆尧县陆德力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华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华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新华负担。审 判 长 赵东胜代理审判员 姚小丽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