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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玉娟、冯革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陈玉娟,冯革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622号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刘晓莉,该公司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褚森森,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卞莉娜,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玉娟,女,身份不详,住址:延吉市。被告:冯革,男,身份不详,住址: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玉娟、冯革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退还给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英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