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鞠华与张洪利、韩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洪利,鞠华,韩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8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利,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鞠华,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文凯,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海彬,农民。上诉人张洪利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14)涞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洪利、被上诉人鞠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文凯、被上诉人韩海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14)涞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