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立兵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黄立兵,男,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677。委托代理人李亮燕,系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柏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李雄伟。委托代理人毛玲、高海燕。原告黄立兵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建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亮燕、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立兵诉称,2015年6月6日,原告驾驶粤X×××××号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与陆林驾驶的粤Y×××××号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其后原告就相关损失依据保险合同向被告索赔,被无理拒赔。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费15425元、鉴证费971元,三者车辆损失费667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保险公司提供书面答辩状辩称,1.粤X×××××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500000元,含不计免赔)等,本车损失应由对方交强险无责赔付100元,故该100元应予扣除。2.对原告主张的本车损失有异议;3.评估费不属于被告赔偿范围;4.诉讼费不应由保险公司负担。综合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粤X×××××号车的实际损失是多少;2.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多少。原告黄立兵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涉案交通事故的情况,原告在事故中承担全责。3.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明细表各1份,维修费发票2份,评估费发票1份,证明粤X×××××号车的损失为15425元,原告花费维修费为15425元,评估费971元。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身质证以及当庭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采信。案经开庭审理,结合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黄立兵为粤X×××××号车(登记车主系黄立兵)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额为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附加条款)、保额为101830元的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附加条款)等。2015年6月6日,黄立兵驾驶粤X×××××号车行驶至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与裕海路交叉路段时,不慎碰撞案外人陆林驾驶的粤Y×××××号车,造成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处理后认定黄立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粤Y×××××号车的损失经评估为6670元。粤X×××××号车的损失经中山市志成价格事务有限公司评估为15425元。黄立兵为此花费两车的维修费分别为6670元、15425元及评估费971元。另查,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的保险期限内。诉讼中黄立兵同意在保险公司应向其赔偿的粤X×××××号车损失中扣减应由粤Y×××××号车交强险无责赔付的100元。本院认为,由于事故造成上述车辆损坏,且粤X×××××号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黄立兵向受害人支付了相关赔偿后,有权连同自身损失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其中黄立兵支付给粤Y×××××号车一方的维修费6670元(属于财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范围内分别赔付2000元、4670元。黄立兵自身损失即粤X×××××号车维修费15425元及评估费971元,合计16396元,扣减应由粤Y×××××号车交强险无责赔付的100元后,余款16296元应由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保险理赔范围内进行赔付。故保险公司合计应向黄立兵赔付22966元,黄立兵诉请超出本院确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抗辩称对粤X×××××号车的损失不认可并申请重新评估,但其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粤X×××××号车经评估的损失有何不合理的地方,又不到庭提供证据证明粤X×××××号车的评估存在需进行重新评估的情形,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保险公司本项抗辩不予采纳。保险公司又抗辩认为上述全部评估费不应由其赔付,经查上述评估费系黄立兵为确定自身损失所产生的必然花费,本院对保险公司本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本案的诉讼费用,是因保险公司无故拒赔、黄立兵诉至本院而产生,依法应由保险公司负担。故保险公司抗辩其不应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无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立兵支付理赔款合共22966元;二、驳回原告黄立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8.33元(已减半),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全部由原告黄立兵预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其应承担的部分迳付给原告黄立兵,本院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建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道哲第5页共5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