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道徽诈骗罪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执字第463号被执行人李道徽,男,1986年6月22日生,汉族。本院移送执行的李道徽犯诈骗罪处罚金一案,(2012)登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4年5月14日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道徽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可无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登执字第4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