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成志与姜玉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志,姜玉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704号原告:王成志,男,199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法定代理人:王义楼(王成志叔父)。委托代理人:朱连军,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玉先,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志诉被告姜玉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志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翠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