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XX春与黄荣昌、黄荣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春,黄荣昌,黄荣成,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巴马汽车总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XX春。被执行人黄荣昌。被执行人黄荣成。被执行人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巴马汽车总站,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1-18号。本院在执行XX春申请执行黄荣昌、黄荣成及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巴马汽车总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巴马汽车总站于2015年5月13日履行本站应当赔偿的款额386.40元、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7元及应支付执行费20元义务之后,因被执行人黄荣昌、黄荣成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巴马汽车总站另于2015年8月12日履行了连带赔偿义务,将被执行人黄荣昌、黄荣成应赔偿的款额579.60元(其中:黄荣昌应赔偿的款额386.40元,黄荣成应赔偿的款额193.20元)、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其中:黄荣昌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7元,黄荣成应负担案件受理费8元)及应支付的执行费30元(其中:黄荣昌应支付执行费20元,黄荣成应支付执行费10元)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据此,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得到赔偿的款额966元、案件受理费42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共1058元的执行款已全部到位。至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巴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庆党审判员 韦安龙审判员 李正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