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执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美娅与被执行人汝南中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美娅,汝南中汇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金恒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059号申请执行人罗美娅,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汝南中汇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毛显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金恒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汝南中汇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金恒实业有限公司210万元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资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姜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柴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