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庆明诉被告刘士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庆明,刘士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134号原告马庆明,男,198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刘士剑,男,198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东路212号。担保人王立波,男,196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马庆明诉被告刘士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士剑银行存款25000元及鲁N4XX**号轿车一辆并以担保人王立波名下房产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士剑银行存款2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立波房屋一套;不准过户、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徐宝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