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贝建乔、章长根与章长根、王芝娥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贝建乔,章长根,王芝娥,陈华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503号原告:贝建乔。被告:章长根。被告:王芝娥。被告:陈华美。本院在审理原告贝建乔诉被告章长根、王芝娥、陈华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贝建乔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建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贝建乔负担。审 判 员 刘 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