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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台州市爱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俞桂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爱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俞桂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台州市爱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道铨。委托代理人:魏欢尹。委托代理人:郑珏。被告:俞桂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爱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桂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爱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爱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爱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台州市爱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台州市爱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何彩平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法律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