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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宋华美与被告宋绿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宋某甲,男。委托代理人郭耀民,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甲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甲负担。审判员  梁淑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