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建文与唐勇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文,唐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营执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文。被执行人唐勇平。申请执行人李建文与被执行人唐勇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营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唐勇平在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蓬安支行城东路所的存款6100.00元予以扣划至营山县人民法院案款专用账户上,用于其履行法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康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清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