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台商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项心极与台州海滨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心极,台州海滨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商重字第1号原告:项心极(又名项金豹)。委托代理人:王继跃。被告:台州海滨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高湾(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宝富。委托代理人:童登勇,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燕燕,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心极与被告台州海滨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心极于2015年8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心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心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项心极负担。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朱忠军代理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茜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