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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林西花、苏士府等与朱龙、滨州市永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西花,苏士府,徐坯霞,朱龙,滨州市永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初字第590号原告林西花,女,1972年5月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苏士府,男,199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徐坯霞,女,193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雪辉,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龙,男,198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被告滨州市永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24路431号。组织机构代码49544656-9。法定代表人曲少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献丰,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滨州市黄河八路357号。组织机构代码74241865-X。负责人赵俊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绪亭,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西花、苏士府、徐丕霞与被告朱龙、滨州市永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州永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滨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西花、苏士府及委托代理人李雪辉,被告滨州永利公司委托代理人徐献丰,太平洋财险滨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王绪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当事人争议事项: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1、死亡赔偿金三原告主张630120元。应按河北省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及帐户交易信息经审查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纳。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苏庆法生前居住地及收入来源均在天津市城镇,原告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1506元×20年为630120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3、被抚(扶)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4419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苏庆法的被抚(扶)养人为儿子苏士府,母亲徐丕霞。苏士府被抚养年限为2年,徐丕霞被扶养年限为5年,均为2人抚(扶)养。苏士府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4290元计算为24290元。徐丕霞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7962元计算5年/2人扶养为19905元。共计44195元。4、丧葬费原告主张38459.5元。丧葬费应按事故发生地标准计算。丧葬费应按河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239元计算/2为23119.5元。5、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误工费原告主张2400元。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过高,误工费同丧葬费重复主张。原告主张为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考虑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6、尸检费、酒精检验费原告主张1400元。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认可。原告主张证据充分、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上述损失总计原告上述损失共计766574.5元,扣除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110000元,剩余656574.5元按事故责任30%计算为196972.35元。朱龙是被告滨州永利公司职工,发生交通事故时在履行职务行为。原告以上损失共计751234.5元。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被告朱龙与苏庆法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苏庆法死亡,三原告作为苏庆法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主张其相应损失。交管部门认定苏庆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的责任比例为原告苏庆法70%,朱龙30%。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因朱龙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滨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故三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滨州公司赔偿,不足的按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逐项确定原告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630120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被抚(扶)养人生活费44195元;4、丧葬费23119.5元;5、处理交通事故误工费、交通费2400元;6、尸检费、酒精检验费1400元。以上损失共计751234.5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滨州公司赔偿110000元,剩余641234.5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30%赔偿即192370.35元。综上,被告太平洋财险滨州公司共计赔偿三原告302370.3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林西花、苏士府、徐丕霞各项损失共计302370.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并汇至三原告个人指定银行帐户(户名:林西花,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北辰区宜兴南里支行,帐户:62×××38)。案件受理费4770元由被告滨州市永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小妹代理审判员  李 妍人民陪审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德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