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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中民终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卿与波岩糯、蒋金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卿,波岩糯,蒋金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民终字第3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卿,女,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波岩糯,男,1949年12月1日生,傣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粮农,现住云南省孟连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金桥,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云南省孟连县。上诉人李卿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孟连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孟连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孟连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107元,退还上诉人李卿。审判长  李宏程审判员  邹春林审判员  陶仕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