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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04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郭×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4185号原告郭×,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马×,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郭×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海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卫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