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宁执裁字第5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周玉定与王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宁执裁字第591-1号申请执行人周玉定,男,生于1970年3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执行人王占军,男,生于1967年5月9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宁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玉定与被执行人王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本案执行标的8062.5元(包括借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因被执行人王占军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法执行到位。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中宁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可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龙代理审判员 梁文涛代理审判员 李超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