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告刘艳贵与杨林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贵,杨林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024号原告刘艳贵被告杨林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贵与被告杨林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艳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艳贵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