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文兰与天津爱家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兰,天津爱家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369号原告杨文兰,无职业。被告天津爱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爱家星河花园售楼处。法定代表人李惠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兰诉被告天津爱家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兰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凤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蕙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