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2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利芬与郑连权、郑贤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利芬,郑连权,郑贤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880号申请执行人:王利芬。被执行人:郑连权。被执行人:郑贤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利芬与被执行人郑连权、郑贤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郑贤弟应归还申请人借款本息72520元,款自2015年9月起每月3日归还2000元(直接汇入申请人王利芬的配偶杨礼均建设银行卡内,卡号:62×××63),并于2017年1月25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日)前将余款全额还清;本案执行费988元,由被执行人郑贤弟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28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