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安徽壹启富投资有限公司与华志毅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华志毅,汪长玲,安庆市思琪服饰有限公司,胡善胜,饶儒马,谭菊荣,査正宇,舒翠珍,安庆裕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钰马水利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174-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水上公园路,组织机构代码07236753-0。法人代表人:吴勤彬,董事长。被执行人:华志毅,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官庄镇孔士村枣树组被执行人:汪长玲,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官庄镇孔士村枣树组被执行人:安庆市思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十里印刷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108676-2。法定代理人:华志毅,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善胜,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新村被执行人:饶儒马,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白泽村许家组被执行人:谭菊荣,女,汉族,1966年1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査正宇,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石镜乡石镜居委会大塥组被执行人:舒翠珍,女,汉族,1962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花亭路149号左岸名居被执行人:安庆裕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宜花苑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胡冬秀,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钰马水利设备厂,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白泽社居委,组织机构代码67757180-9。法定代表人:饶儒马,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5年2月23日作出的(2014)观民二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华志毅、汪长玲名下位于安庆市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二期五区6幢6号(房地权证50133668、501336**号)房产价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文远审 判 员 吴应南代理审判员 程小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华强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