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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林作云与舒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作云,舒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284号原告林作云,男,汉族,1955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樊晓晖,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鸣,男,汉族,1962年3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作云与被告舒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作云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作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作云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3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30元,由原告林作云负担。审 判 长  吴 庆人民陪审员  李澄贤人民陪审员  柳明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 弸书 记 员  李 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