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苑邵华、陈理等与赵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邵华,陈理,蔡增明,赵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苑邵华,农民。原告陈理,农民。原告蔡增明,农民。被告赵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苑邵华、陈理、蔡增明诉被告赵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苑邵华、陈理、蔡增明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苑邵华、陈理、蔡增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邵华、陈理、蔡增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苑邵华、陈理、蔡增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