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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逢某、谢某等与广西田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逢某,谢某,雷某,广西田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逢某。申请执行人谢某。申请执行人谢某。申请执行人雷某。被执行人广西田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全,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逢某、谢某、谢某、雷某与被执行人广西田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一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右执字第3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覃绍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平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