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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谭志允与梁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志允,梁代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359号原告:谭志允。被告:梁代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志允诉被告梁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志允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赖泳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