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谭志允与梁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志允,梁代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359号原告:谭志允。被告:梁代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志允诉被告梁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志允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赖泳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