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海汽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茅丹、孙笑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海汽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孙笑楠,茅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雨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南京海汽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白下区中山南路101号金銮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李风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瑞、董志中,江苏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笑楠,男,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告茅丹,女,1981年11月14日生,汉族。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红平、庞桃桃,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海汽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汽公司)诉被告孙笑楠、茅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瑞、董志中,被告孙笑楠、茅丹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红平、庞桃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汽公司诉称,被告孙笑楠系其股东,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负责采购和销售业务。2008年3月,被告孙笑楠因个人原因向原告借用款项,但一直未能及时归还。被告茅丹系被告孙笑楠之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孙笑楠、茅丹立即归还借款535000元;2、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孙笑楠、茅丹负担。被告孙笑楠、茅丹辩称,1、涉案款项为被告孙笑楠为履行职务行为的预借款,为其与李之柏至武汉为原告拓展业务所用,且已经履行核账手续,并非普通民间借贷案件;2、本案不符合借款的特征,没有借款合意,被告孙笑楠于南京借款后至武汉提取大额现金消费或运回南京并不符合借款常理;本案应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进行劳动争议前置仲裁程序。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3日,被告孙笑楠写下借款单一份,载明借款535000元,借款理由为个人一些特殊情况。同日,南京海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出具金额为535000元的现金支票,并于当日现金付出535000元借款后;同日,被告孙笑楠南京银行43×××97号账户存入535000元。另查明,2010年11月2日,南京海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南京海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即原告;被告孙笑楠与被告茅丹系夫妻关系。庭审中,被告孙笑楠提交了(2015)宁商终字第881号裁定书,证明(2015)秦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告孙笑楠将查阅原告海汽公司2006年4月9日至2014年10月20日的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上述事实有借款单、现金支票存根、银行对账单、存折、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2015)宁商终字第881号裁定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第一,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及时清偿。根据原告海汽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孙笑楠因个人事务向其借款535000元,至庭审辩论终结前,被告孙笑楠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归还借款,故本院对原告海汽公司要求被告孙笑楠归还借款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孙笑楠认为本案所涉款项系其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借款且已报销的辩称,因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该事实,故本院对该项辩称不予采纳;被告孙笑楠认为该笔借款发生的经过不符合借贷常理,其在南京借款后在武汉提取现金不符合常理的辩称,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孙笑楠认为本案属劳动合同争议的范畴,应先进行劳动仲裁程序的辩称,本院认为,该笔借款系被告孙笑楠因个人事务发生的借款,应按普通民事案件处理,对被告孙笑楠的该项辩称不予采纳。第二,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所涉债务系发生在被告孙笑楠与被告茅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海汽公司要求被告茅丹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茅丹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关于被告孙笑楠即将查阅原告海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的辩称,本院认为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故对此辩称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笑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海汽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535000元;二、被告茅丹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被告孙笑楠、茅丹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10×××76。审 判 长 郭莉莉人民陪审员 张爱琴人民陪审员 郭素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王启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