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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会明与杨会军、王何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明,杨会军,王何军,涉县华轩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090号原告王会明,农民。被告杨会军,农民。被告王何军,农民。被告涉县华轩运业有限公司。住址:涉县开发区309国道武涉收费站北侧。法定代表人戴金亮,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李洁,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址:邯郸市人民东路260号。法定代表人邴海建,任公司经理职务。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52号。法定代表人武庆发,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史小满,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明与被告杨会军、王何军、涉县华轩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告王会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王会明负担。审判员  孙魁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东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