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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咸呈与金锡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咸呈,金锡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826号原告陈咸呈。委托代理人张镭、陶锋,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锡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咸呈诉被告金锡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咸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咸呈负担。审判员  崔劲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昱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