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宏与邵宏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邵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张宏,身份证号2301221969********,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建成装配厂分厂工人,住哈尔滨市阿城区交界镇山城街四委*组。被执行人邵宏涛,身份证号2301221971********,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建成装配厂分厂工人,住哈尔滨市阿城区交界镇山城街四委*组。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河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宏,被申请执行邵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邵宏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5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相伟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