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波诉被告董胜利、李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波,董胜利,李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206号原告吴波,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董胜利,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玉林,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波与被告董胜利、李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吴波负担。审判员 冉秀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倩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