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菏泽市桑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时振杰等与王龙、王旭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桑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时振杰,石振鲁,王龙,王旭红,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菏泽市桑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健,职务:经理。原告:时振杰。委托代理人(代理以上二原告):石振鲁,居民。原告:石振鲁,居民。被告:王龙,居民。被告:王旭红,居民。原告菏泽市桑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时振杰、石振鲁与被告王龙、王旭红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菏泽市桑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原告时振杰的委托代理人原告石振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龙、王旭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菏泽市桑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时振杰、石振鲁诉称:2015年03月29日16时,被告王龙驾驶鲁R×××××号轿车沿青年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中华路青年路口北150米处与原告石振鲁驾驶的鲁R×××××轿车发生追尾,致原告的车辆受损,无法正常营运。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营运损失等10000.00元。原告王龙未作答辩。被告王旭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异议:2015年03月29日16时30分,被告王龙驾驶鲁R×××××号轿车沿菏泽市青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华路与青年路口北150米处,与原告石振鲁驾驶的鲁R×××××号轿车发生追尾,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出具第2015021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王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石振鲁无事故责任。原告时振杰系鲁R×××××号轿车的实际车主,将该车挂靠在原告菏泽市桑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进行出租营运。2014年03月05日原告时振杰将该车租赁给原告石振鲁经营使用,租期为二年。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原告石振鲁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鲁R×××××号轿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3、挂靠经营合同、出租车租赁合同各一份。4、菏泽润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比亚迪维修服务站维修时间证明一份,证明鲁R×××××号轿车维修时间为2015年03月29日15时30分至2015年04月13日上午09时,共计15天。此证据原告石振鲁与被告王龙分别签名。5、菏泽威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菏威评鉴字(2015)第1542号鉴证报告及评估费1200.00元收据各一份。鲁R×××××号比亚迪牌出租客运小型轿车日营运损失为313.00元。原告石振鲁称:本事故是在我承包该车期间发生,停运损失应赔偿给我。根据前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03月29日16时30分,原告石振鲁与被告王龙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王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石振鲁无事故责任。该事故是在原告石振鲁承包租赁鲁R×××××号出租车期间发生。鲁R×××××号轿车的维修时间为15天,该车日营运损失为313.0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1200.00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2015年03月29日16时30分原告石振鲁与被告王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告王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该事故造成出租车停运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本事故是在原告石振鲁租赁经营期间发生,该停运损失应赔偿给原告石振鲁。被告王旭红系鲁R×××××号轿车的车主,应与被告王龙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为:停运损失4695.00元(313.00元×15天)、评估费1200.00元,共计589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龙赔偿原告石振鲁车辆营运损失费、评估费共计5895.00元。被告王旭红负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石振鲁负担21.00元,被告王龙负担2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晁山云审判员 李宪林审判员 毕文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松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