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凡与枣庄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88号申请人杨凡,农民。被申请人枣庄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开发区王庄206国道西侧。申请人杨凡因与涉事故的车牌号为鲁D×××××鲁D×××××挂重型半挂货车所有人枣庄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且接事故处理单位将于五日内解除对事故车辆扣押的告知,如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枣庄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D×××××鲁D×××××挂重型半挂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3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枣庄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D×××××鲁D×××××挂重型半挂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杨凡负担,申请人杨凡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赵胜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周建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