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文金、吴平与吴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金,吴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法律文书稿签发:核稿:拟稿:存卷4份,共印12份主送:当事人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陈文金。委托代理人:洪珠,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平。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严晓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金诉被告吴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金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文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91元(缓交),减半收取2395.50元,由原告陈文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春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项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