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胜强与刘军、石家庄市常山纺织集团第五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强,刘军,石家庄市常山纺织集团第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李胜强,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巴彩梅,石家庄市长安恒信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军,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石家庄市常山纺织集团第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71号。法定代表人段桂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强诉被告刘军、石家庄市常山纺织集团第五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胜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原告李胜强负担。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