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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群星信用社与王景林、卞孝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935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群星信用社被执行人王景林被执行人卞孝志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群星信用社申请执行王景林、卞孝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群星信用社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景林、卞孝志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景林、卞孝志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群星信用社未受偿金额为1382067.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乌执字第9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青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