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宿迁市日喜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瑞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日喜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江苏瑞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682号原告宿迁市日喜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机械产业园共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腾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军、王旭,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瑞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项王小区三期100-1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郭城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日喜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日喜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海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