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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李某某、白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白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433号原告曹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白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实收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宏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