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姚永旗与吉宁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吉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300号原告姚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特别授权),兴化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某某。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21日,被告吉某某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口头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约定借期3天,没有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通过银行将10万元汇入被告指定账户。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并自本次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吉某某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中国农业银行汇款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姚某某于2013年10月21日通过账户6228483422945027111将10万元汇入吉某某6228483428296695570账户,原告向被告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2、手机短信记录10份,短信接收者号码为1381449****,证明原告在2013年10月21日转账给被告的10万元为被告向原告所借之款,并证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追款、被告表示暂无能力还款的事实。3、中国移动缴费发票一份,证明1381449****的电话号码是被告吉某某本人使用的号码。4、证人徐文亮、管成翔证人证言两份,证人徐文亮证言主要内容为:我与原、被告均是同村人,原告是我老表;前年10月份的一个晚上7点多,吉某某打电话找姚某某借10万元,说一、两天就还,姚某某当时用厂里的转账机转了10万元给吉某某,当时我暂住在姚某某厂里的,所以我知道;姚某某号码是1364156****。证人管成翔证言主要内容为:我与姚某某是朋友关系,我知道吉某某向姚某某借过钱,因为去年我和姚某某一起的时候,姚某某打电话给吉某某要过钱,当时吉某某说过两天还;吉某某号码我记不清了,尾数是三个5,姚某某电话号码是1364156****。被告吉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所举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原告姚某某通过账户6228483422945027111向吉某某6228483428296695570账户转账汇款10万元。从2013年12月份开始,原告多次通过手机短信与被告吉某某联系,被告吉某某在回复给原告的手机短信中确认2013年10月21日原告转账的10万元为其向原告的借款,并承诺还款。另查明,被告吉某某曾任兴化市戴南镇孙堡村党支部书记,在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印制的常用电话号码簿中吉某某的手机号码为1381449****。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汇款记录、手机短信记录、中国移动缴费发票、证人徐文亮、管成翔证人证言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能否认定被告吉某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短信记录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明2013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证明被告多次承诺还款的事实,因此本院确认被告吉某某于2013年10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吉某某立即偿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吉某某自本次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姚某某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从2015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吉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上诉费23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帐户: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1101040058888)。审 判 长 刘爱民人民陪审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韩宝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周鑫涛书 记 员 陆玉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