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熊金珍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陈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熊金珍,陈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散和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玲(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为承认、变更、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等),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金珍,女,1953年1月4日出生,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强,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司机。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熊金珍、陈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建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朱玉玲、李超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书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在判决宣告前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建强代理审判员 朱玉玲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