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宏民二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辽阳市宏伟区永星耐火材料经销处与辽阳大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宏民二初字第00032号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永星耐火材料经销处。经营者:李桂芬,女。委托代理人:李斌,男。被告:辽阳大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茂权,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永星耐火材料经销处诉被告辽阳大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永星耐火材料经销处于2015年8月13日以“被告方已经将全部欠款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永星耐火材料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63.5元,由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永星耐火材料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徐作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瑞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