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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武世雨盗窃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188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公诉机关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6日至6月15日间,被告人武×先后三次进入本市海淀区中国软件管理学院5宅153号室内,窃取被害人侯×(女,30岁)现金人民币共计2500元。现涉案现金人民币2372元已起获并发还。被告人武×于2015年6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赃款已起获并发还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武×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武×向被害人侯×退赔人民币一百二十八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