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罪犯翟玉斌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翟玉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70号罪犯翟玉斌,男,1985年6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2013)渝北法刑初字第00183号刑事判决,认定翟玉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将抢劫所得的现金50元、银行卡一张、手机一部退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翟玉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翟玉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虽判处罚金已缴纳,但未完全退赔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玉斌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