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孙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沈 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淑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