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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怀宁县银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公路管理局与安庆市公路管理局怀宁分局、安徽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县银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公路管理局怀宁分局,安徽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852号原告:怀宁县银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银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贻君,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公路管理局怀宁分局。负责人:潘晓久,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程广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仁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向阳,该公司质量管理部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钱立刚,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宁县银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公路管理局、安徽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宁县银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宁县银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宁县银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怀宁县银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卫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李逢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