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4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宗伦与周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伦,周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460号原告:张宗伦,男,汉族,1964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周兵,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好似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伦诉被告周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宗伦于2015年8月13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宗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宗伦负担。审判员 樊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本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